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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

录入:邢台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9/28
摘要: 今天邢台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的问题。

我是四川省南充市某区一名个体户,主要经营废旧物品的收购和销售。去年初,我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自称他们经营废旧物资可以免税,要我挂靠他们公司,并向我收取3000元管理费。但国税部门却以我虽然挂靠了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以经营生活性废旧物品为由,认定我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税。我很不理解,请问:国家关于废旧物品经营的税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享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你虽然已挂靠你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你经营的生活性废旧物资不在你挂靠公司许可经营的范围(金属废旧物资)之内,因此,国税部门认定你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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