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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恒企会计:代持股分红扣缴义务人是谁

录入:邢台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9
摘要: 今天邢台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代持股分红扣缴义务人。

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代持股分红的问题,比如张三让全蛋公司代持大世公司股份,然后大世公司分红给全蛋公司,全蛋公司再把分红转给张三,这时候张三取得的分红个税要不要缴?怎么缴呢?

首先,我们要说下要不要缴的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来说,张三取得了分红收入,肯定是要缴个税,而且因为取得的收入是分红,所以应按分红缴个税才对;而按照最近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中对于代持股的处理意见,同样是需要征收税款。

其次,既然要征个税,那么接下来就是怎么征的问题了。

对于个税,我们知道,一般采用的扣缴方式进行征收。那么在上面例子中,是大世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还是全蛋公司呢?

我们知道,对于大世公司来说,其并不知道(或者并不确定知道)张三才是其公司真正股东,这种情况下,连分红是不是分到个人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大世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很明显的无法实际操作。

那么,从实际操作可行性上来说,只能是全蛋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了。

上面只是说的情理上,那么法律上有没有依据呢?

我们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也就是说,股息红利扣缴义务人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而何为“直接”,说白了就是一对一,而不通过第三方,在上面例子里,大世公司实质上是通过全蛋公司间接把股息支付给了张三,而并不是直接支付。

而全蛋公司则是直接支付,因此,全蛋公司自然是扣缴义务人了。

总结:对于代持股下的个人分红,从法律上来说,肯定要按股息红利缴个税,从文件和实际操作来说,直接将红利支付给个人的单位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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