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税务局通知说系统显示我们在2006年有欠税,我们是否需要交呢?
【答案】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建议贵公司先核实是具体是什么情况,然后再做处理。对于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原则上税务机关已过了追征期限,贵公司不需要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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